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通知》,将调整职工医保缴费相关政策。
(一)缴费基数
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
本人工资收入由用人单位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按月申报;以本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等其他人员的本人工资收入由本人按月如实申报。
本市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本通知实施后相关部门尚未公布的,按照本省第二类片区上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
本通知实施后,省对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有不同规定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费率
职工医保的缴费费率调整为3.5%;其中,用人单位承担3.0%,个人承担0.5%。
(三)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计算方式
1.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达我市规定缴费年限,选择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的,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本市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选择继续按月缴费的,以本市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选择继续按月缴费且原单位继续聘用的,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2.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缴费年限,纳入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不再执行《办法》第十六条及相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居民医保参保人,继续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通知实施前已符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其有关待遇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