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下半年克州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地方特产2022-09-27 16:28:31智慧百科

2022年下半年克州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相应教师资格:

  (一)具有克州户籍人员。

  (二)持有克州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不含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

  (三)新疆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四)在克州服役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五)在克州学习、工作、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包括持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居住地在克州的港澳台居民;在克州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要求。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规定的相应学历。

  (三)普通话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四)教育教学能力要求。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新疆普通高等学校2021届及以前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含公费师范生),可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毕业学科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或成绩中没有教育实习实践环节者,需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2022届疆内本专科师范类毕业生按照《关于做好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认定。

  2.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查询)。

  3.属于国家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五)体检要求。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其以上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具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现场确认及资格审核

  申请人在网上申报完成后,须在州、县(市)规定的公告地址上阅读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按公告流程参加认定,提交相关申请审核。同时要服从疫情防控安排,有序进行现场确认。

  (一)材料要求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网上实名核验通过,无需提交)。

  2.户口簿(或我州居住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1)本县(市)户口本或县(市)有效期内居住证复印件1份;

  (2)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新疆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及专升本学生,提供户口簿、居住证或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籍信息经在线核验通过的,现场确认时无需提供复印件)。

  (3)驻新疆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隶属该驻疆部队的人事关系证明。

  (4)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3.学历证书原件(经在线核验通过的,现场确认时无需提供)。不能通过系统比对或取得港澳台学历者,现场确认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历信息不能通过系统比对的申请人(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需同时提供通过“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查验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1份。

  (2)取得港澳台学历的申请人,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网上核验通过,无需提交)。

  5.考试证明。

  (1)新疆普通高等学校2021届及以前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含公费师范生),需提交人事档案中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含在学期间的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格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档案管理机构(部门)印章;

  (2)新疆普通高等学校2022届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按照《关于做好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交学校组织的测试成绩合格单。

  (3)属于国家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认定报名系统核验通过,无需提供)。

  (4)参加教育部全国统考的申请人须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一份(全国统考申请人提供,认定报名系统核验通过,无需提供)。

  6.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加盖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公章(当次有效)的《体检表》(见附件),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8.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与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同版,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9.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信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核查,无需个人提供。

  港澳台居民需由申请人自行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通过认定机构与自治区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出具。

  10.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

  (二)现场确认注意事项

  1.在规定日期截止之前未提交完整材料的,视为材料不合格,此次认定不通过。

  2.未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认定不予通过。

  3.将申报材料依序装入自备的牛皮纸档案袋,档案袋上注明“网报号”、“姓名”、“身份证号”、“申请级别(中职、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任教学科”、“认定机构”“联系电话”,未按此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4.以上申请材料以官方网站核验为准,无法核验的材料视为不合格。

  四、工作安排

  克州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时间9月26日—12月20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时间。2022年9月26日10:00—10月10日17: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根据提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报名。

  重要提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市)教育局认定,具体由县(市)教育局发布的公告为准(各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及公告发布地址见附件1)。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克州教育局认定。不得跨县(市)选择现场确认机构。

  (二)体检时间

  拟定于9月27日—10月28日(双休日、节假日不进行体检),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以下指定五所医院体检:

  1.克州人民医院(申请高中、中职及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

  2.阿图什市人民医院(申请幼儿园、小学及初中教师资格人员)

  3.阿克陶县人民医院(申请幼儿园、小学及初中教师资格人员)

  4.乌恰县人民医院(申请幼儿园、小学及初中教师资格人员)

  5.阿合奇县人民医院(申请幼儿园、小学及初中教师资格人员)

  (三)现场确认时间

  拟定于10月31日—11月2日进行现场确认。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并进行现场确认,提交材料地点:克州教育局考务中心大厅(阿图什市光明南路32号)。

  (四)领取证书时间

  12月20日—12月23日,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查询认定状态通过的申请人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赴相关县市领取。高中、中职及中职指导教师资格证发证地点:克州教育局人事科8019办公室(阿图什市光明南路32号)。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务必要及时关注公告网站发布的通知和钉钉群消息,要认真按要求流程操作,因错过时间、选错认定机构、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申报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以上时间如因疫情形势需调整,将另行发布通知公告。在认定工作开展期间,申请人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查看当前认定状态等信息。

  (二)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在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

  申请高中、中职及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人员扫码入钉钉群↓(进群后备注:姓名 认定学科)

  》附件1各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及公告发布地址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附件4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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