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与港澳台地区分娩,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1)当月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的在职职工;
(2)境外发生的分娩,由用人单位向医保中心申报生育津贴,应出示已翻译公证的病历资料,其中翻译可在国内任一公证处或有资质的医学翻译机构进行,公证可在国内任一公证处进行公证。
如参保人境外分娩,且缺少病历资料或病历资料不能反映假期类型的,在参保人承诺同意的基础上,凭翻译公证的出生证明材料按规定待遇给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拨付账户如何确定
(1)产假期间未变更单位的,可申请拨付至参保职工生育或施行计生手术时所在的用人单位指定账户,包括用人单位账户、法人代表账户或参保职工本人账户等。
(2)产假期间变更单位的,应明确1个拨付单位账户,并提供产假期间全部缴费单位同意支付到指定账户的书面材料(可在《待遇申请表》“单位/个人意见”栏加具同意意见,并盖章)。
(3)申请生育津贴前,因用人单位已注销,无法提供用人单位账户与公章的,可在取得参保职工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将生育津贴拨付至单位法人代表账户或参保职工的本人账户。
(4)申请生育津贴后,因用人单位需注销或关停等原因,导致拨付账户将发生变更的,建议在确保生育津贴已发放完成,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发放职工后,再注销拨付账户。
例如,参保人王女士,所在用人单位广州市A公司,5月申请生育津贴,拨付到A公司对公账户,账号123456xxx。6月A公司申请破产,则A公司应在生育津贴全部拨付后,再注销123456xxxx账户,以确保生育津贴顺利拨付。
如生育津贴拨付中账户出现注销等情况,导致不能拨付的,则A公司可在拨付失败后,法人填写申请表,说明情况,拨付参保人本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