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按省部署开发的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在岗人员。
二、补贴条件:
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备注:
1、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应按月向用人单位拨付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在核扣相应费用后(含社保费、公积金、个税、工会费等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再将补贴对象的应收工资发放给本人;
2、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办理流程:
各区按市人社局统一部署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