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
(一) 住房消费提取
1.本人或为未婚子女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
4.偿还贷款本息的;
5.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二) 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含提前退休);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调离本市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三、其他对象
1、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2、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3、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