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公积金提取对象

地方特产2022-09-27 18:56:46智慧百科

潍坊市公积金提取对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

  (一) 住房消费提取

  1.本人或为未婚子女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

  4.偿还贷款本息的;

  5.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二) 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含提前退休);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调离本市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三、其他对象

  1、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2、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3、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本文标签: 住房  劳动关系  单位  自住  职工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