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