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低保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低保申请后,及时提请县级民政部门依托河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核对结果由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对于核对结果中显示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当地低保政策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复查仍有异议的,以相关部门最终确认信息为准。
四、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通过下列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