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02元/月,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350元/月。
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偏远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度发放,每季度初月10日前发放到户。
拓展信息: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已经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员、收入、财产情况进行一次复审,根据复审情况做出低保金停发、减发、增发的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复核低保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增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