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应当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实施网上审核确认的地方,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低保申请。
拓展信息:
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城镇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农村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应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二)在我市范围内,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三)低保家庭户口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迁移的,低保可继续享受;低保家庭户口超出同一县级行政区域迁移的,需要在迁入地按程序重新申请。
(四)在我市范围内,可以将非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且居住超过一年以上、无承包土地、不能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