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按照材料载明日期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购买安置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扣除安置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但偿还贷款期间未提取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可累计提取应提未提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贷款的,按照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违约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公积金中心可依据判决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
退休(含提前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调离本市的,失业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无力重组,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考取研究生并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可提取其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载明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医疗补助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
职工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民政部门审批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
职工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申请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