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租赁自住住房的;
5.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6.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7.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9.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第1-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其账户余额最低不得低于一元;符合第1、5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其账户余额最低不得低于一元。
符合第9-11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缴存职工可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同时办理以上情形中的一项提取或多项提取业务。
申请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或相应金额: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在贷款偿清之前不能提取,该部分金额可在提前全部还款时直接冲减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职工为他人提供质押保证的金额、承诺人为他人贷款提供承诺的冻结部分,以及其他情形冻结的部分,不能提取;
3.住房装修不能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注:主要原因是因为住房装修无法提供由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难以辨别是否存在真实的装修行为,也难以核定装修费用金额,由于受工作人员数量限制也无法上门现场核实情况);
4.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非自住住房,单独购买车库、车位,以及别墅等非普通住房的,不能提取;
5.已取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未偿清所有贷款本息之前,除办理大病提取、临时困难救助提取、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以外,将不能以任何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到职工个人账户,只能办理公积金自动提取还贷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全部还清的方式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或本息;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家庭成员提取(包括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和购买的其它住房)。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