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商品房自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回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按原购房价并考虑折旧、税费等因素依法依规办理。具体事项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销售类保障性住房退房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销售类保障性住房退房办理(已交房入住)
申请材料(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1、结清贷款相关凭证(若有办理贷款未结清的,应先去银行撤销贷款并由银行出具结清证明),未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无须提供;
2、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一份;
3、房号单、购房发票等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各一份(属离婚的还需提供载明该套保障房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有效文书复印件一份);
5、物业单位出具的《房源退房回购办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