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一、申请条件
适用于符合申办条件的城乡居民和在厦居住港澳台居民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各类社会养老待遇。
2.在厦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
(2)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3)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各类社会养老待遇。
二、办理材料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原件2份,点此下载原件/样表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
4.《残疾证》或《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员及低保对象)
5.《独生子女证》或区计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市45-5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农村45-59周岁只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
6.区计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市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
三、缴费标准
厦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档次为最低200元至最高4000元之间的12档,缴费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
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即200元);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
四、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持办理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办理;
2. 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相关资料,并通过地税网站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3.采用委托扣款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当月月底前持“一卡通用户号”到银行办理委托代扣手续;
4.地税部门于参保的次月从个人委托扣费帐户进行扣费。
五、办理地点
1.居(村)委会;办公地址>>>点此查看
2.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六、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参保时间:每月4日至月底。
5.缴费委托:参保成功后采用委托扣费的参保人员,通过居(村)委会获取“缴费用户号”,在参保当月底前到银行(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厦门税务”)办理委托代扣手续。
6.缴费时间:
税务部门于参保的次月从参保人委托扣费账户进行扣费(连续扣3个月)。税务部门于每年1-3月内从个人委托扣款账户扣缴下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每月扣费时间为4日至25日;居(村)委会统一代缴的,居(村)委会应在每月4日至25日申报缴费。
7.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需经所在社区居(村)委会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