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沧州市户籍有就业愿望且有一定劳动能力,同时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样有效)的失业人员中,符合以下6种情况中任意一条,即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符合“4050”人员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且12个月以上未就业人员;
6、毕业5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