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申请→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
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②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③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④当事人持有规定的相关证件。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②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②确认管辖权和当事人所持证件齐全有效
③见证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签名
④对证件、证明、声明书进行询问、审查、核查
⑤对符合条件的,拟写撤销决定,报所属民政局批准并印发
⑥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公告30日
⑦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理由
⑧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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