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一年以上;
3、本人或家庭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5、市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
(三)在本市内,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且住房不困难的或者其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按各自准入条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三)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四)劳动(聘用)合同;
(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以及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八)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