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公租房能转租出去么?
不能,将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私自合租的,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租赁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获得其它形式住房保障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不告知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将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私自合租的;
(八)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改变居住用途、从事其他经营或非法活动等的;
(九)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