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及农商行存折或卡到户口所在地村(居)或镇街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个人账户余额(包括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一次性发给500元的丧葬补助金。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缴费人员户口迁出我市的,可以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原户籍地地领取待遇,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