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合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调整

地方特产2022-09-28 21:29:31智慧百科

烟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合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调整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通知:

  近年来,住建部、国家审计署等部门相继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取消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规定的提取范围,我中心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印发了《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烟住〔2020〕7号,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合同提取条件的调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等法规文件对在职职工并没有户口性质的区分,所有在职职工都应该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的也是同等的提取和贷款政策,而且山东省从2004年起已经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城乡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同样自2001年以来,广东、福建、湖南、河北、湖北等很多省市都先后取消了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全国其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我省在内,普遍不区分户口性质,规定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要求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两年以上,有的还同时要求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调整后,以往外地户籍中的此部分群体可按“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烟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条件提取,本市户籍的可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条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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