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沧州职工医保门诊最高限额是多少?
《沧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第十条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1200元、退休人员1500元。拓展——《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国家和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2021年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转向社会互助共济保障模式;9月23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实施办法》,要求各统筹区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并印发《实施细则》,推动建立健全可持续的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二条,由“总则、个人账户管理、门诊共济保障待遇、费用结算、服务管理、附则”六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目的和适用人群。
第二部分:个人账户使用管理。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按照省政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二是严格个人账户使用管理。明确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三是明确了参保人身份变更,调整划拨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方法。四是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调离本统筹区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拨付给本人。
第三部分: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1200元、退休人员为1500元。
第四部分: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凭本人的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
第五部分:服务管理。主要包括三访面内容:一是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二是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基金使用的监控稽核。三是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充分宣传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
第六部分:附则。本实施细则由沧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