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2022年度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通知
为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合法权益,确保2022年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冀人社【2020】 303 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
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工伤保险1-4级伤残人员、供养亲属。
二、认证时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工伤保险1-4级伤残人员每年认证一次(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至6月30日);供养亲属待遇领取人员每半年认证一次(上半年时间为1月10日至4 月30日,下半年时间为7月10 日至10月31日)。
三、认证方式
(一)自助认证。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工伤保险1-4级伤残人员、供养亲属均可以使用易人社APP、河北人社APP、沧州人社APP进行自助认证(操作指南附后)。
(二)人工认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实现人脸识别自助认证的待遇领取人,采取人工认证,并通过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将认证结果、佐证材料上传至资格认证平台,以保证认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待遇暂停、恢复发放业务正常进行。
四、对于在认证周期内未认证人员将予以暂停待遇发放处理。
五、有以下“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情况的待遇领取人家属或所属单位应及时上报,停发养老待遇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情况包括:家属主动申报死亡的人员;全民参保登记、异地资格认证、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标识为死亡、失踪、服刑人员;国家人口库中标识为死亡的人员;公安部门户籍库中因死亡注销户籍的人员;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人员;民政部门殡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经所在管理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基层服务组织确认上报的死亡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对于上述情况未及时上报造成退休人员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属于诈骗行为,冒领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诈骗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认证咨询电话:0317-6010336
0317-4626607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