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沧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沧医保字〔2022〕27 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就阶段性缓缴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缓缴中小微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自 2022 年 7 月起,对中小微企业缓缴 3 个月职工医保 (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缴纳属 期为 2022年 7 月费款的企业,可从 8 月起缓缴,缓缴月份 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 7 月费款,缓缴所属期为 7 月的单位应缴部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 缴单位缴费政策。企业划型按照 2020 年度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划型执行,如企业对划型结果有异议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企业类型需要的,采用告知承诺制,参保单位需按规定流程补充划型依据,并作出书面承诺,单位对承诺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小微企业放弃阶段性缓缴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请填报《中小微企业放弃阶段性缓缴承诺书》并盖章,交经办窗口留存。
三、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
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正常划拨。
四、切实保障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 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 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 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企业缓缴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 缴费最迟应在2023 年 6 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新华区医保咨询电话:0317-5537631
附件点此下载:中小微企业放弃阶段性缓缴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