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机制
根据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科长答复:
只要在烟台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都参加了居民大病保险。
自2015年开始,居民大病保险就实行了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报销办法。
目前的报销政策为:对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合规住院、门诊慢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6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75%补偿,年度内最高补偿40万元。贫困人口、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更低,仅为50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5000元-10万元按65%报销,10万元-30万元按75%报销,30万元以上部分按85%报销,不设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