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三)申请人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满3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户籍、学历、婚姻状况等证明;
(三)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及住房证明;
(四)拟租住人员的身份、户籍、学历、婚姻状况、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收入等证明;
(五)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流程
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受理新就业人员的个人申请。新就业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申请,并承担担保责任。
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单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担保书及配租方案报送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注意: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已登记的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