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三)申请人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满3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一)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高于政府公布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市区有房产转让(买卖、赠予等)行为的;
(三)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四)申请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已在本市市区领取过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等补偿金的;
(五)申请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六)正在享受单位住房补贴、补助或者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的;
(七)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