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吊车服务包括在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被救援车辆吊运至拖车和将被救援车辆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两个环节,仅完成一个环节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
2.根据拖曳(牵引)需要,使用拖吊一体车辆的简易起吊功能对被救援车辆进行拖曳(牵引)方向、方位调整的,不得收取吊车服务费。 3.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吊车吊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对每台被吊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标准的60%收费。被吊车辆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力,经协商必须使用两台吊车配合施救的,吊车总费用不得超过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180%。
4.大雾天气、夜晚(21时至6时)、积雪结冰道路、隧道内救援,收费上浮20%(不得累计上浮)。
5.由于车主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吊车的,按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30%收取第一次出动吊车的空驶费,第二次出动并实施吊车的,按照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6.吊车的车辆通行费由救援方负担。
7.对装运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按实际救援成本协商收费。
8.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或动用50吨以上吊车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10.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标准执行。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5个座位。
11.车辆抢修、货物装卸及转运、路面清理等其他高速公路救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