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创业租金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对象:
创业者。
(二)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符合以下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补贴标准:
每月补贴300元(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上浮20%);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同一申请人同时租用多个场地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补贴。
(四)补贴期限:
累计不超过3年。
(五)申请材料:
1.创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辅证材料。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辅证材料;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
3.场地租赁合同;
4.租金发票。
(六)核验信息: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2.身份信息:高校毕业生的核验毕业证书。
3.“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4.“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
补贴对象应按半年或年度申请上半年或上一年度的租金补贴,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5年。
(八)资金来源:
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