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
2022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
申报条件
引才单位申领引才奖励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人才须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东莞市,与首个东莞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时仍连续在首个东莞市用人单位工作。
(2)在人才获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当月(含)至申请当月(含)期间,人才须在首个东莞市用人单位工作满6个月。
(3)引进人才的工作情况以劳动(聘用)合同、在东莞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及个人工薪所得税为准。
奖励标准
(1)对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的特色人才,每引进1名,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引才单位奖励:
(2)对2016年1月1日(含)至2020年12月31日(含)新引进的特色人才,每引进1名,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引才单位奖励:
引才奖励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一次,每个引才单位每年累计最高可获100万元引才奖励资金。
引才奖励以特色人才首次获认定评定的人才类别对应标准一次性核发,不随特色人才后续类别提升而提升,不重复奖励,不补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