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收费标准
根据大发改字〔2015〕63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开始,我市城区供暖价格收费标准如下:
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6元;
非居民住宅(公建)供暖价格每平方米31元。
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部分)有供暖设施的收费标准为:
室内净高在2.7米以上,按房屋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室内净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0%收费;
室内净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0%收费;与居民住宅一体的车库、仓房有供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
非居民住宅供暖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含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
室内净高超过7米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收费。
注:皮口区域当年采暖费收费标准按普政办发【2015】36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