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和终止程序
一、变更
1、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在即将年满90周岁或100周岁前一个月,需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变更申请;
2、填写《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变更申请书》1式3份,提交户口本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
3、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
4、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社区(村)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3天,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所在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二、终止
1、去世终止。
享受生活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或所在敬老院、福利院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社区(村),社区(村)也可自行调查核实。
社区(村)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终止报告书》1式3份(见表3),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2、迁出终止。
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老人自户籍迁出本辖区的当月且未提出终止申请的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生活补贴。
社区(村)应在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终止报告书》1式3份(见表3),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所在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县(区)民政局(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的人员户籍再度迁入本社区(村)或与本社区(村)恢复联系的,需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重新申请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第4条规定:(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