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自付比例部分保障(医保政策内)
1、参保人经政府办医保核报后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标准、特定门诊)。
2、对于经批准转院到广东省高水平医院的参保人,经政府办医保核报后在经批准选定的就医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
对于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经政府办医保核报后在本人备案登记的就医地统筹区域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
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范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二、个人自负比例部分和自费部分保障(医保政策外)
1、参保人个人自负比例部分及自费部分合规医疗费用。
(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检查、化验、治疗项目、临床用血项目等医疗费用,经政府办医保核报后的个人自负比例部分和自费部分医疗费用。
(2)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用耗材项目的费用,经政府办医保核报后的个人自负比例部分和自费部分费用,年度累计报销限额10万元。
(3)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药品费用,经政府办医保核报后的个人自负比例部分和自费部分费用,年度累计报销限额20万元。
2、对于经批准转院到广东省高水平医院的参保人,经政府办医保核报后在经批准选定的就医医疗机构的个人自负比例部分和自费部分费用;
对于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经政府办医保核报后在本人备案登记的就医地统筹区域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自负比例部分和自费部分费用。
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范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三、罕见病患者医疗保障
经罕见病诊疗协助网三级医疗机构确诊为罕见病的参保人,因治疗罕见病在中国大陆境内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住院、特定门诊和门诊医药费用;
经“政府办医保”和前述第1项、第2项保障报销后,剩余个人支付2万元(含)以上部分,按50%报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