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
贷款对象为购建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无欠缴、停缴);
2、申请时家庭无公积金贷款;
3、用于购建金华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
4、包括本次购建的住房,家庭现有住房不超过二套;
5、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无两次及以上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含异地公积金贷款)。
6、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贷款申请人和配偶近24个月内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含)以上贷款和信用卡逾期记录。
7、购买预售在建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24个月(含)内,所购住房的房屋主体已结顶,且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建造、翻建住房,领取规划部门建房批文之日起12个月(含)内;大修住房,领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之日起12个月内;
8、有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抵押,或有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的售房单位作保证担保;
9、颁发所购建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含)内;
10、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还款期间或提前还清住房贷款三个月内。
11、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二手房房龄与贷款申请人的申请年限相加不超过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