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贷款材料一览
个人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
1.身份证。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配偶为外籍公民或港澳台侨胞的,提供护照;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3.公积金联名卡;
4.正楷人名章。
注: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
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声明无配偶。
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公证书。
其他共同购房人:
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
购房资料↓↓↓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1.《购房合同》;2.首付款凭证;3.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购买私产住房:
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2.首付款凭证;
3.申请组合贷款的,组合中商业贷款部分是否提供房地产估价报告需根据银行要求执行。
(公积金贷款不需提供估价报告)。
温馨提示:业务审核以柜台为准,如柜台审核有疑议请配合提供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