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汇缴
一、申请条件
单位自办理单位及职工开户登记之日起20日内,需到所辖分理处/管理部办理住房汇缴业务。
二、相关规定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有两部分之和构成:
1、职工缴存部分=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单位补贴部分=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新参加工作(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
(三)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三、所需表格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核定通知书》(一式一联,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留存)。
四、业务打印表格
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核定通知书》(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留档一份);
2、《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留档一份);
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到账通知书》(缴存单位留存一份,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留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