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积金提取额度
各类提取提取额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同套(栋)房屋“提了不贷、贷了不提。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核算提取额度;提取申请人与其配偶以外的他人共有且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按均等份额核算提取额度。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提取金额不超过前 12 个月还款额之和。
2.偿还住房贷款 12 个月以上,方可申请还贷提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贷款结清后申请提取的,限在结清之日起 1 年内凭结清证明办理,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结清金额(还贷期间从未提取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
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应剔除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扣或对冲还贷的金额。
4.职工家庭只能以同套住房上一年度的还贷额作为提取额,前一套住房贷款结清后,可申请第二套住房还贷提取;前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却申请第二套住房还贷提取的,则不得重新申请前一套住房还贷提取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 1 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 15000 元,夫妻提取金额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