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告知本人,在《就业创业证》和信息系统上记载注销时间:
(一)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二)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三)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
(五)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
(六)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
(七)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
(八)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
(九)设区市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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