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积金在重庆贷款购买二手房办理材料一览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多子女家庭能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薄、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灵活就业缴存人自行书面承诺,月收入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根据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
(四)所购二手房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六)已缴纳符合要求自筹资金的首付款凭据(首付资金在5万元及以内提供卖方出具的收据,5万元以上提供买卖双方银行转帐凭据);
(七)售房人收款账户(售房人本人名下银行账户);
(八)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类账户);
(九)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四川缴存职工除外;
(十)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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