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满1年以上,配偶(户籍不限)和未成年子女应为共同申请人,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或年满18周岁的孤儿,可单独申请。
2.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大专(含)以上学历,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6个月以上;父母在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3.申请人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具有初级(含)以上职称或中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不受此项限制);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以上;非市区户籍人员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二)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人员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
(四)没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禁止申请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