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武汉市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办理条件如下——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自住住房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符合首套房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无购房类提取记录;
➤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无委托扣划记录;
➤2010年3月8日(含)后,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
注:首套自住住房定义中的2010年3月8日,以当前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提取和贷款信息为准,不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
2、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登记状态为“已备案”;
3、该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