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与市住保中心签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或《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公共租赁住房仅限租赁合同承租人居住。居住期间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并获批的,若居住人存在欠租或转租、转让、转借、闲置等违规行为,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的次月方可纳入保障。
保障期内,当家庭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保障对象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市住保中心申报。
(1)保障对象取得市区房屋产权或在市区城镇范围批建宅基地的;
(2)保障家庭有成员户籍迁出本市区的;
(3)保障家庭有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4)保障家庭人口有调整的(增减家庭成员);
(5)保障对象购买车辆,企业投资(认缴),调整住房公积金等超过规定标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6)保障对象就业情况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