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因向住建、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由于每日中心发起转账指令有限制,所以可能存在资金延迟到账的情况。工作人员核实后会及时发起转账,如果发现公积金卡有问题或者其他问题,需要您协助处理时,工作人员会主动联系告知如何处理。如果超过6个工作日未到账也未有工作人员联系,就近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核实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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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
1.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
3.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租赁信息的,职工无需提供相应业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