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医保或者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本市户籍的成年居民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
(2)父亲或母亲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3.本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在园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职高)、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含小学、初中、高中)中实行学籍管理的全日制学生;幼儿园、托儿所等幼托机构的在册儿童。
在校学生包括侨、港、澳、台籍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4.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以及父亲或母亲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港、澳、台未成年人。
5.在本市居住但未就业的,持本市取得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外国人。
6.本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