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保待遇,但中断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时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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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明确规定,青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医保待遇;参保单位自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医保待遇。
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咨询电话:0532-85770358。
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事宜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税务”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