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衡阳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条件
1.报名范围:
全市市直机关及县市区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中央机关、省直机关设在衡阳市及以下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中符合上述范围的人员,也可报名。
2.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及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4)一般应当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考生从乡镇、街道机关转任到县级机关的公务员除外),且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5)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职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6)担任正科级及以下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相当职级层次。
(7)具有遴选职位所要求的年龄。年龄在30周岁以下,为1991年9月以后出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为1986年9月以后出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为1981年9月以后出生。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9)具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位表中其他未明确时限的报考资格条件,如服务期限、服役期限、任职期限、工作经历年限等,计算时间截至2022年9月。
现任职务职级是指考生报名时的任职情况。考生报名时符合资格条件,报名后由于工作单位或者职务职级等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报名人员在本级机关工作不满2年、本单位工作不满1年、提拔职务和晋升职级在现任职务职级岗位不满1年的,以及自身条件变化导致其他不符合遴选资格条件情形的,终止其遴选程序,不再作为遴选人选。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进入公务员队伍或现单位时有服务期限规定,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任职试用期或者新提拔职务和新晋升职级在现任职务职级岗位未满1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遴选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