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创业类申报对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2)熟悉创业领域国际规则,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具有良好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
(3)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市首次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自然人第一大股东或持股占比不低于30%。
2. 创新类申报对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文化创意类可适当放宽),业内公认度较高;
(2)拥有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院所、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
(3)2019年1月1日(含)以后从市外新引进到新区工作,与引进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引进后单位给予薪酬月均不低于3万元,入选后能够连续在引进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