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公积金单位缴存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承办机构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及各分支机构。
单位缴存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公积金缴存地与单位工商注册地、社保缴纳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