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具有青岛市户籍。
申请条件
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获得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1、具有青岛市户籍;
2、2021年1月1日以后,在青岛市首次就业创业、首次办理就业登记并在申请前及获得补贴期间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自申请之日起,全日制学校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
4、申请人已租赁住房且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注册地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家庭成员范围:申请人未婚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和申请人父母;申请人已婚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和申请人的配偶、子女。
房产认定范围:单位注册地为西海岸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以下简称市区)的,申请人家庭须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单位注册地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申请人家庭需在单位注册地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不可享受人群:申请人及家庭已享受青岛市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列入前款规定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