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本数)以上,且继续依规缴存;
3、申请人及配偶信用状况良好,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消费性贷款、车贷、其他经营性贷款近5年内合并计算逾期累计超过6期(不含本数)、连续超过3期(不含本数)的,或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近2年内逾期累计超过6期(不含本数)、连续超过3期(不含本数)的不予贷款);
4、申请人或者申请人配偶的户籍地或工作地(公积金缴存地)在惠州;
5、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人家庭所有负债每月还款金额扣除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50%);
6、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购买住宅用途性质的房屋才可申请;
7、所购住房为预售商品房、现房的,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且已付首期房款之日起到该合同约定的全部购房款付清之日前申请;
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自不动产登记受理回执签发之日起90天内或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新不动产权属证书之日起90天内申请;
8、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也没有其它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债务;
9、购买预售商品房、现房(已确权)商品房的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在与开发商签订的按揭合作协议中约定首付比例的,最低首付比例按照约定执行。
如有组合商业贷款,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不一致时,按照两者中取高者进行确定;
1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购房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利率按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购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贷款利率按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5倍执行;
11、以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申请人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如有其他家庭的共有产权人,其他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套数也一并计算住房套数);
12、购买预售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超过1年或购买现房已确权商品房且《房地产权证》出证日期超过1年的,须提交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价值评估报告。
房屋价值应在房屋评估价值与《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两者中取低者进行确定;
13、同意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