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我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同)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在户籍迁入我市之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本市户籍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缴费方式。
(二)政府缴费补贴
政府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折算每人每月2.5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折算每人每月5元)。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折算每人每月2.5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三、待遇享受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二)参保人符合《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可按月领取相关待遇。
(三)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为270元/月(对本通知下发前已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仍按原标准发放)。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列入基础养老金标准年度调整基数。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按年龄加发机制,有关调整和加发办法按我市原有办法执行。
(四)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
(五)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可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180元/人。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制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政府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等有关规定。
(二)政府缴费补贴、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基础养老金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其余部分、按年龄分档次加发待遇、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的资金由市、镇财政按照4:6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