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2.按照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实施产前检查或生育时具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注意事项
1.女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职工同类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50%结付。
2.女参保人员在外地产前检查、生育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本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结付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和明细清单等,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结付手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结付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此项业务提供微信在线申请功能,参保人员可关注“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通过“在线办事”栏目申请。
3.符合生育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参保人员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自负、自费医疗费用不列入实时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待遇结付范围;住院费用不列入住院医疗费用累计。